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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出口退税

09-29 出口退税 我要评论

出口退税

留言时间:2020-06-23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想咨询一个有关出口退税的问题:

A:保税港区外的国内公司

B:  保税港区内的贸易公司

C: B的国外客户

业务描述: B采购A的货物卖给C。

发票及资金流:A开具出口发票给B,B开出口发票给C;C付美元给B,B付美元给A。

报关及物流:由A直接办理一次出口报关手续,报关单上显示:收货人是B,运抵国和指运港均是C所在国家。由A将货物直接运到B所在保税港口装船出口。

提单:船公司提单交给B,提单上不显示A(提单所有权属于B,A没有提单)。

请问:A是否符合出口退税条件?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2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符合出口退税相关条件才可以享受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如属于文件中列明的特殊区域可以视同出口。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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