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否需要凭发票领取政府弥补营运亏损补贴?
留言时间:2020-07-08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某地政府为落实惠民措施,1、为本地城乡居民老年人、残疾人、伤残疾军人提供免费乘公交服务,同时为群众全部实现城乡“1元”公交票价。政府审计视运营企业亏损情况,给予财政补贴。2、为解决学生上、放学安全,政府鼓励企业运行校车。为弥补承运企业运营亏损,政府对该企业校车购置及学生乘车费用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请问税务主管部门,以上两种情况,企业收取政府弥补企业运营亏损补贴时,是否需要向政府开具发票?具体政策依据是什么?
附件
总局相关答复.jpg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0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