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涉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7-07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公司有一块土地被政府收回了,政府付了土地款,请问我们要交什么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0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自2011年01月08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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