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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的问题

关于增值税发票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07-13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山东省申请增值税发票,是否要求手中增值税发票必须全部开出,才可以申请领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1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严格执行验旧购新制度。凡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按规定通过税控管理后台对其报送的开票电子数据进行采集认证,即‘验旧’,验旧通过的,准予‘购新’。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告2014年第7号)

 第四条 需要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规模,确认其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并即时发给发票领购簿。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合理确定纳税人的发票领用数量。

  初次申请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领用数量可控制在1个月发票用量范围内;其他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发票用量;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以下简称冠名发票)、套印发票专用章发票的印制数量可控制在不超过1年发票用量范围内。

  有税收违法违章处理记录的纳税人,一年内每次领用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发票用量范围内。

  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用发票种类、金额版位和数量的变更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予以即时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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