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山东  >  山东省税务局:未满183天的研发人员的工资

山东省税务局:未满183天的研发人员的工资

未满183天的研发人员的工资

留言时间:2020-07-13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未满183天的研发人员的工资能计入研发费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1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