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山东  >  山东省税务局:二手车征收率问题

山东省税务局:二手车征收率问题

09-29 二手车征收率问题 我要评论

二手车征收率问题

留言时间:2020-07-16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有二手车经销业务,但目前正在向商务局进行备案,尚不能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请问是否可以享受2020年9号公告按0.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规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1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现将二手车经销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二)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为促进汽车消费,现就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收购二手车再销售业务,均可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