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完全在境外发生”
留言时间:2020-07-24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打算收购一家境外公司,因此委托境外某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司进行收购前的尽职调查咨询服务,该服务完全在境外公司所在国进行。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因此不涉及增值税代扣代缴问题。
请问该服务是否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适用政策是否恰当?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2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