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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时候的在职职工人数如何计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时候的在职职工人数如何计算

留言时间:2020-08-05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残疾人的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请问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的年底的在职职工人数,还是(年初+年底职工人数)/2,还是(每月职工人数之和)/12?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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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0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山东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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