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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通过高温高压化制的生产方式对动物尸体加工处理后的产品税率

通过高温高压化制的生产方式对动物尸体加工处理后的产品税率

留言时间:2020-08-11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企业通过高温高压化制的生产方式对动物尸体进行加工处理,生产出的产品肉骨粒,是工业产品还是初级农产品?在缴纳增值税时适用税率是13%还是9%?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五)其他动物组织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山东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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