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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税务:山东省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的总分机构,总机构统一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如何在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

山东省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的总分机构,总机构统一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如何在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

日期:2020.8.19

来源:山东税务

山东省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的总分机构,总机构统一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如何在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

答: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8〕9号)第十一条规定:“总机构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上年度总机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在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并及时通知到二级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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