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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资取得的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资取得的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9-02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财税[2019]8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请问创投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资取得的收入,个人合伙人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0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山东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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