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的计费依据和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日期:2020.9.5
来源:山东省税务局
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教育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规定,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