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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税款操作说明

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税款操作说明

发布日期:2020-07-28 来源:山东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

【政策规定】

2020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连同2020年四季度(或12月份)的应纳税款一并缴纳。该政策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操作说明】

通过申报终端(扣缴客户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提交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申报后,进入“税款缴纳”界面,选中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应月(季)度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款, 根据您的实际情况,选择“享受政策”或“我要缴税”。如您选择“我要缴税”,还需进一步选择“买房买车积分落户”或“其他”原因,办结对应属期的纳税申报和缴纳。

如您已经完成了在5-7月份的纳税申报,可根据您的情形选择下列步骤享受政策。

情形一:已申报且已缴纳税款。

请前往您经营所在地办税服务厅办理退税,并完成更正申报,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情形二:5月份已申报但尚未完成税款缴纳。

请通过申报终端(扣缴客户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进入经营所得的申报页面进行申报更正(无需改动数据), 之后进入税款缴纳页面,选择是否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情形三:6、7月份已申报但尚未选择是否享受政策,也未完成税款缴纳。

请您通过申报终端(扣缴客户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进入经营所得“税款缴纳”页面,选中对应属期的税款,根据您的实际情况选择“享受政策”或“我要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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