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按合同报价内容开具发票
留言时间:2020-09-25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A公司为工程机械车制造公司,日常是以台为单位向客户销售并开具发票的。现与B公司签订销货合同2台机械车。B公司以合同报价中含有 自动识别系统为由(识别系统与发动机、轮胎等是车的必要组件),要求A企业将发票内容分为两项:机械车2台,软件自动识别系统两套。发票总计金额与合同总金额一致。A司其实就是向B销售整车的,最终B还要对整车的运行出具验收手续的。请问A可以以这种方式开局发票吗? 若开具了,需要承担法律后果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2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应按照实际发生的业务据实开具。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山东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