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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企业借职工的钱如何税前抵扣

企业借职工的钱如何税前抵扣

留言时间:2020-10-24

咨询对象

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因经营困难,向职工筹集资金,按照年利率12%向职工支付利息,请问,如何做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山东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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