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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合伙企业核定征收问题

合伙企业核定征收问题

留言时间:2019-03-08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我司是有限合伙企业,2018年12月迁来山东。因我司虽设置账簿,但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2019年1月由山东主管税务机关按财税[2000]91号第七条的规定,对我司生产经营所得的进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3月初接到山东主管税务机关取消核定的口头通知,并对1、2月收入按查账征收方式重新计算,请问,一年之内变更征收模式是否可以?我司是否应该继续核定征收?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6-27

答复内容

   您好!非常抱歉,由于系统原因,导致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交的问题时间延迟,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该文件没有规定变更征收方式有关时间的限制。 企业按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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