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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房地产公司多缴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公司多缴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19-03-22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您好!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的规定,预售过程中,我公司按照20%毛利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现据实结算后,实际毛利率低于20%,造成我公司多缴了企业所得税。请问现在要如何申请多缴企业所得税退回。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02

答复内容

  您好!非常抱歉,由于系统原因,导致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交的问题时间延迟,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退税或抵缴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相关业务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办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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