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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肉类初加工增值税处理

肉类初加工

留言时间:2019-04-11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1.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范围》规定的肉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我想提问的是:只要制成(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这些产品就符合这个政策还是必须是从屠宰到分割完成才符合这个政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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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09

答复内容

  您好!非常抱歉,由于系统原因,导致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交的问题时间延迟,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二、畜牧业类(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时应按照文件规定对于产品进行初步加工,需要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后制成的文件范围内的肉类产品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里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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