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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请问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企业所得税前能

留言时间:2019-04-12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请问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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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09

答复内容

 您好!非常抱歉,由于系统原因,导致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交的问题时间延迟,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支付给客户、聘请专家所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属于企业费用,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只可凭支付给对方的相关费用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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