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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是否适用中日税收协定第七条?

是否适用中日税收协定第七条?

留言时间:2019-06-26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您好,打扰了。请问日本企业派员到中方内地维修机器设备,时间五天。当时,未办理税务登记,现中方内地企业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扣缴?日方企业已提供其公司属于日方居民企业证明,是否享受协定待遇?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6-2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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