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票中途补票,进项税抵扣问题
留言时间:2019-07-08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公司一般纳税人,员工办理公司业务,符合进项税抵扣要求。乘坐火车时,取得一张火车票(记载旅客信息)和一张火车票补票(未记载旅客信息,但记载原火车票票据号码)。请问该火车票补票,可否计算进项税进行抵扣?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0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因此,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未要求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纳税人取得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其他客票需要注明旅客身份信息。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