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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发票备注栏问题

09-30 发票备注栏问题 我要评论

发票备注栏问题

留言时间:2019-07-15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我公司属于制造业,生产销售货物,请问关于我司开具的销售货物发票备注栏有什么具体规定吗?比如建筑业,运输业都有具体规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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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1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销售货物发票据实开具即可,备注栏没有具体的要求。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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