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销售自建无产权小棚车位交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07-18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销售自建无产权小棚和车位,需不需要预交土地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2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非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等)并转让产权的,应当预征土地增值税。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