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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房地产企业销售自建无产权小棚车位交税问题

房地产企业销售自建无产权小棚车位交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07-18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销售自建无产权小棚和车位,需不需要预交土地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2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非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等)并转让产权的,应当预征土地增值税。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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