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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对于免征增值税的,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对于免征增值税的,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留言时间:2019-07-18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对于免征增值税的,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是含免征的增值税收入还是扣减增值税后的收入?例如季度含税销售额15万,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是15万还是15/1.03?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2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章 计税基本规定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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