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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红字发票

09-30 红字发票 我要评论

红字发票

留言时间:2019-08-06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购买方申请开了红字发票申请单(购买方已认证、已抵扣、已记账)。销售方当月也开了红字发票,可是红字发票销售方不给购买方,请问销售方的做法对吗?购买方如何处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0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现将红字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若企业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可通过该企业所在区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举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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