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发票使用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21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耐磨钢球钢锻的耐磨材料生产企业,需要向老百姓收购废钢废铁,老百姓没有发票,我们可以使用收购发票吗?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目前,废旧物资收购不再开具收购发票,收购废旧物资时应由销售方开具发票或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