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担保所得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19-11-28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企业为一家集团公司担保,对方公司于2016年法院判决裁定书显示破产重组,我企业代对方单位支付某银行5000万,请问这笔费用是否可以再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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