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赔偿
留言时间:2019-12-21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住宅已交付使用,尚在保修期内。
施工企业因为质量问题造成业主损失,支付的赔付资金能否所得税前列支? 建设单位不参与,直接由施工单位面对业主进行赔付。
支付的款项,是先由公司维修部人员借出,在业主完成协议签字后,由维修人员当场支付给业主的。这种支付方式影不影响对“能否所得税前列支”的判断?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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