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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施工企业因为质量问题造成业主损失,支付的赔付资金能否所得税前列支?

质量赔偿

留言时间:2019-12-21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住宅已交付使用,尚在保修期内。

施工企业因为质量问题造成业主损失,支付的赔付资金能否所得税前列支? 建设单位不参与,直接由施工单位面对业主进行赔付。

支付的款项,是先由公司维修部人员借出,在业主完成协议签字后,由维修人员当场支付给业主的。这种支付方式影不影响对“能否所得税前列支”的判断?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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