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山东  >  山东省税务局:一般纳税人的人力资源开发公司中培训业务是否可以按简易计税3%交增值税?

山东省税务局:一般纳税人的人力资源开发公司中培训业务是否可以按简易计税3%交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的人力资源开发公司中培训业务是否可以按简易计税3%交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2-19

纳税人所属地

山东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人力资源开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中有“非学历短期企业内部管理培训”等业务。

此项业务是否可以适用,财税〔2016〕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中,“三、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即,我公司把培训业务按简易计税,以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是否可行?

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2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三、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因此非学历教育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