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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个税热点问题你问我答(五十一)

个税热点问题你问我答(五十一)

发布日期:2021-01-22 来源:山东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

1.扣缴单位忘记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的申报密码,如何处理?

答:若扣缴单位忘记申报密码,有三种方式可实现申报密码重置:一是该扣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本人的个人所得税APP,通过【个人中心】--【企业办税权限】--选择对应企业--点击【重置申报密码】进行重置;二是该扣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本人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通过【个人信息管理】--【办税权限管理】--【企业办税权限】--【查看详情】--【重置申报密码】路径进行重置;三是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密码重置。

2.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比例是多少?申请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应当填开退还书;扣缴义务人凭退还书,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并以此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

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由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费清算。

3.2020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山东省企业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在哪里可以下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答: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适用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的官方网站下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双击安装包程序,点击【立即安装】,即可安装扣缴客户端到本地电脑。

5.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6.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哪些网上途径申报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答: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网上申报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目前可以通过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进行代理申报,投资人或业主自己也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上自行申报。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代理申报:办税人员登录扣缴端后,点击顶部“生产经营”按钮进入申报模块进行经营所得月(季)度申报、缴款等操作。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业主或投资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官网,点击【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跳转到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进行申报或直接登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进行申报。

7.单位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成功后发现数据有误,该如何处理?

答:代扣代缴类报表申报,申报成功未缴款前可在该类报表的“申报表报送”模块点击【作废申报】作废后重新填写申报或【更正申报】数据修改后重新申报;申报成功且缴款后只能在“申报表报送”模块点击【更正申报】进行更正操作。

8.纳税人如何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规定,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

纳税人可亲自前往或委托他人到办税服务厅前台申请开具《纳税记录》,也可以通过自助终端机自行打印《纳税记录》。

纳税人委托他人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需持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纳税人也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首页上端-【特色应用】-切换所在省份为山东省-【纳税记录开具】,根据需要选择的申报日期,输入随机验证码后,自行打印个人《纳税记录》。请注意:纳税记录为PDF文件,打开文件的密码为身份证件号码后6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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