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山东  >  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4-30 来源: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济南税稽二罚〔2021〕39号

济南X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XXXTBG7U2G)

经我局(所)对特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的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无实际经营地址、无真实购销业务的情况下,向西安XXX卓商贸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XXX物资商行、石家庄XXX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嘉峪关X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普新区胜利市场智恒五金物资商行、沅陵名扬建筑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金皖商贸有限公司7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9份,货物名称: *金属制品*钢板、*金属制品*铸、*无形资产*商标、*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盘螺、*非成品油石油制品*重油、*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Q3458B板材、*经营租赁*机械租赁费、*阀门龙头*电动阀门等,金额合计2,311,661.84元,税额合计300,516.01元,价税合计2,612,177.8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定性为虚开。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500,0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市中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