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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和“直接销售房地产”的定义区别

“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和“直接销售房地产”的定义区别

留言时间:2021-04-30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您好,我们是一家房地产企业,请问下:采用预售合同的销售是不是属于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采用现售合同的销售是不是属于直接销售房地产,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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