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务局:【2019年10月热点】企业本应在10月份发放的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提前在9月份发放,是应该在10月份征期与9月份发放的9月份工资合并申报,还是在11月份申报?
发布日期:2019-10-12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答:如果符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提前发放的工资税款所属期仍为2019年10月,仍于11月征期申报。如果不符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应于10月征期按照税款所属期2019年9月合并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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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9号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