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问题
留言时间:2020-02-26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请问2019年10月收到对方公司打款10万元,未开票、未申报未开票收入,2020年1月准备开票给对方时,对方公司已注销,请问能将专票开给对方新公司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2-27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