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免税政策是否可以间断享受
留言时间:2020-02-27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疫情期间的免税政策,2月份企业选择不享受免税政策;3-4月开始企业是否可以选择享受免税政策?
疫情期间的免税政策享受是否受“36个月不得变更的限制”。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2-28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