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不在湖北省),在3月1日到5月31日期间销售开票
留言时间:2020-03-02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我是一个小规模纳税人(不在湖北省),在3月1日到5月31日期间销售五金百货,以前是按3%给客户开发票(我能自开专用发票)。请问,在此期间,我可不可放弃优惠政策,还继续按3%给我的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谢谢回答。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0-03-03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总局即问即答,纳税人可以放弃减税按3%开具专用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