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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税务局:房地产开发商抵押贷款后房产税缴纳问题

受理号:

24400000020201208151520912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房产税缴纳问题PPT

内容:

房地产开发商将已竣工验收的住宅办到公司名下后用于抵押贷款,该批住宅同步对外销售,当住宅售出后即解押给客户办理网签办证。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交纳房产税,如需缴纳是否有减免的优惠政策。谢谢!

咨询人:

杨育琴

咨询时间:

2020-12-08 15:0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2-09 11:53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作抵押后,仍作为新建商品房销售,也未实际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则不征收房产税;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自用、出租、出借,或转为自持物业的,不论是否抵押,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应对疫情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6号)规定:“三、因疫情影响,纳税人除享受上述两项优惠外,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核准后,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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