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PPT
主办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灌云县税务局
主讲人: 杨傲然
培训地点: 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伊山镇建设中路1号5楼大会议室
可报名人数: 150
培训时间: 2021-04-21 10:00
链接:https://pan.baidu.com/s/1rz8bHQpkexqghrQAwxNh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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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所得税司答复)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视同独立纳税人管理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核定征收问题
(2019年汇缴政策问答)
答:分支机构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时,可依职权将其征收方式鉴定为核定征收。
3、劳务派遣公司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时,如何计算从业人数。
(2018年汇缴政策问答)
答:按照政策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即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对于企业加计抵减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2019年汇缴政策问答)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对享受进项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加计抵减的增值税不属于151号文件所指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有关应交增值税转为的其他收益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邀请客户来本单位考察并参加本单位的招商投资会,企业为客户报销往来交通费用,取得的是客户个人名字的飞机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如能税前扣除,是按会务费还是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
(2019年汇缴政策问答)
答:企业邀请客户来本单位考察并参加本单位的招商投资会,为客户报销往来的交通费用,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业务招待支出,可以凭交通费报销凭证、会议邀请函、证明客户个人身份的资料等证明材料按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对企业在基金分红公告后购买的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2019年汇缴政策问答)
答:对企业在基金分红公告后购买的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分红,不能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应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股息)”,不计入当期损益。该分红也不属于财税[2008]1号文件所述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7、跨地区的母子公司或集团企业之间,发生的未与子公司或集团内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母公司或集团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的工资薪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2019年汇缴政策问答)
答:母子公司或集团企业之间从企业整体发展考虑进行的人员流动,如能提供企业有权部门出具的员工调动证明(任职文件)、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等资料的,属于在本企业任职的员工,向其实际支付的劳动报酬已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可作为工资薪金处理,否则应视为企业之间的劳务费用。
8、不是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2019年汇缴政策问答)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上述“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不限于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对有股权投资业务的各类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含上市公司)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股票)转让收入,均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9、疫情防控中外地员工回到单位复工产生的14天的集中隔离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能否税前列支?税前列支是按照职工福利费还是一般管理费用列支?
(2019年汇缴政策问答)
答:为疫情防控需要,企业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对员工为复工产生的由企业负担的隔离费用,按照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可按规定据实在税前扣除。
10、某公司通过法院拍卖方式购得了一项资产,并且按照拍卖公告的约定承担了相关的税费,请问这些税费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9年汇缴政策问答)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国家税务总局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鉴于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
因此,由买方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当认定为代垫款项,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按照企业资产损失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11、企业IPO申报阶段发生的审计费、律师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019年汇缴政策问答)
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及证监会会计部发布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的解答:对上市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对企业IPO申报阶段发生的审计费、律师费,在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12、企业取得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是否为应税收入?
(2019年汇缴政策问答)
答:对企业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款,属于对可结转抵扣进项税额的退还,不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13、企业商品促销活动中的微信抢红包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2019年汇缴政策问答)
答:对企业商品促销活动中的微信抢红包所发生的支出,可凭商品促销活动资料、微信红包发放记录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14、境外集团公司向境内企业分摊研发费用是否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2019年汇缴政策问答)
答:境外集团公司向境内企业分摊的研发费用,由于其研发活动发生在境外,不属于《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三项所述企业集团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的情形,因此不能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5、海关收取的滞报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9年汇缴政策问答)
答:海关收取的滞报金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及《财政部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财政部2014年第80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产生和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税前扣除的支出,可凭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票据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