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10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发布时间 : 2022-10-25 08:32 来源:宁夏区税务局
自治区商务厅:
现就魏雄委员提出的《关于大力培育本地物流企业的提案》中“对物流园的企业,实施优惠政策,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减轻企业负担”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物流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为支持物流企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2020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6号),对符合条件(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021年,为缓解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2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4号),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实行全额减免。2022年,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含物流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税额的50%的幅度顶格予以减征。
二、物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近年来,宁夏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围绕支持物流企业发展,聚焦物流企业困难和税费诉求,通过举办物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专题培训班等措施强化政策宣传辅导,实行“点对点”“一对一”精准辅导宣传,及时传达政策信息、宣传政策内容和办理减免程序,保证了应知尽知,应享尽享,推动了物流企业优惠政策落地见效,确保了各项优惠政策落实落细,全力支持物流企业良好发展。目前,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已全面落实,为我区物流企业发展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仅2021年共为23户物流企业办理政策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505万元,为68户物流企业办理困难性免征房产税262万元,为81户物流企业办理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357万元。
三、其他意见建议
对委员提出的“对物流园的企业,实施优惠政策,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减轻企业负担”的建议,由于我国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对中央税和地方税中央分享部分没有减免权。宁夏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四条“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的规定,赋予了自治区政府一定的税收自主权,地方政府可依法减免部分地方税。因此,除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以外的其他地方税种的减免,建议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相关税收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