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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投资哈萨克斯坦 机遇与风险并存

10-24 中国税务报 我要评论

投资哈萨克斯坦:机遇与风险并存

2022年10月24日 中国税务报版次:07        作者:孙祎婷 张小兵 谭龙升

9月14日,习近平主席对哈萨克斯坦进行国事访问。今年是中哈建交30周年。30年来,两国关系不断迈上新台阶、取得新成果,在政治、经济、人文等领域合作持续走深走实,惠及两国人民。两国率先铺设跨境油气管道,率先开展国际产能合作,率先建立永久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创造了多项“第一”。

近年来,不少中资企业到哈萨克斯坦投资建设,中亚最大的浮法玻璃项目——克孜勒奥尔达玻璃厂、中哈产能合作首批重点项目之一的葛洲坝西里水泥厂,都是中资企业“走出去”的重要印证。在投资哈萨克斯坦的过程中,了解当地的税收基本制度和政策,对企业后续发展大有帮助。

基本税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哈萨克斯坦现行的税费种类,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等。

哈萨克斯坦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0%,农产品生产者、水产品(渔业)生产者销售自产指定农产品及加工产品,减按10%征税。非居民企业通过设立常设机构在哈萨克斯坦开展业务的,其取得的与常设机构有关的哈萨克斯坦境内的所得按20%缴纳企业所得税,且不允许任何税前扣除。除了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的常设机构还应就净收入(即应纳税所得额减去企业所得税额)按15%的税率缴纳分支机构税,若满足税收协定条件,可减按10%或5%缴纳。

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可以按规定结转至以后纳税年度弥补,其中经营亏损、一般资产类损失等可以结转10年,但在采用农产品生产者、水产品(渔业)生产者、农业合作社相应的特殊税收制度范围内造成的亏损,不得结转至以后的纳税期。

哈萨克斯坦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居民个人按10%的统一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其来源于哈萨克斯坦境内外的股息红利收入按5%税率征税。非居民个人从哈萨克斯坦境内取得的收入不得进行税前扣除,应进行源泉扣缴,其中一般收入适用20%的税率,保险合同的保险费、股息、资本利得、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地下矿藏使用费适用15%的税率。

哈萨克斯坦增值税纳税人为销售应税商品、提供应税服务及进口货物服务的个人、企业等。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0MCI(月结算指标)的企业或个人,必须进行增值税注册登记,未达到标准的亦可自愿进行登记。增值税一般税率为12%,出口货物、国际运输等适用零税率。

税收优惠政策:分类激励、鼓励创新

哈萨克斯坦为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出台了包括设立经济特区、实行投资项目制、创立国际IT科技创业园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投资。

目前,哈萨克斯坦共设立了13个经济特区,各经济特区根据其功能定位确定了不同的主导产业,如工业生产型、服务型、技术应用型等。哈萨克斯坦对所有经济特区内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土地税、短期(不超过10年)土地租赁费和财产税。根据政府制定的经济特区内实行零增值税的商品、劳务和服务名单,生产相关商品、劳务和服务的企业可以获得增值税退税。此外,在经济特区投资的企业,可以享受简化入驻程序、“单一窗口”服务等便利纳税服务。

哈萨克斯坦将投资项目划分为一般投资项目、优先投资项目和特殊投资项目,投资企业须与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不同投资项目在税收优惠上有区别。一般投资项目对进口技术设备(包括零部件)、原材料和补给免征关税5年;对进口原材料,或特定条件下投资合同项目所含材料,免征增值税。优先投资项目除可享受一般投资项目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从签订投资协议次年1月1日起,10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从最后一个固定资产投产年份次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际IT创业科技园“阿斯塔纳中心”于2018年创立,是哈萨克斯坦数字现代化的重点项目,旨在推进科技创业公司发展,推动哈萨克斯坦的科技创新。阿斯塔纳中心的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100%减免。

注意事项:须及时报送税务资料

中国是哈萨克斯坦第二大贸易伙伴国和第一大出口目的地国,据中国海关统计,2021年,中哈货物进出口总额252.5亿美元,同比增长17.6%。

哈萨克斯坦以其优越的地理位置、丰富的自然资源、优惠的投资政策等优势,吸引了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赴哈投资。中资企业赴哈投资机遇与挑战并存,应充分了解哈萨克斯坦税收政策,规避税收风险。

做好市场准入调查。受新冠肺炎疫情、国际紧张局势影响,哈萨克斯坦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我国赴哈企业要特别注重事前调查、分析,评估风险,尽量选择政府鼓励投资行业,争取政策支持。

完善相关资料报送机制。哈萨克斯坦税法规定,除国营企业以外,对于年度总收入较高、资产规模较大(期末资产总额超过年末采用的月结算指标的325000倍)、员工人数不少于250人的大企业纳税人实施税务监督,税务部门会要求企业报送一系列文件和书面报告。企业应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完善资料报送机制,减少由于未及时落实信息报告制度而造成税务上的被动。

注意中哈税制差异。我国与哈萨克斯坦的税制存在很大的差异,赴哈投资企业在税收政策的适用上要格外注意。例如非居民企业在哈设立常设机构开展业务,还需就净收入缴纳15%分支机构税;哈萨克斯坦企业所得税亏损可在10年内弥补,而我国除高新技术企业等政策鼓励类企业外,亏损弥补年限是5年,等等。

关联交易规则要熟练掌握。近年来,哈萨克斯坦税务部门加大了对外资企业的检查力度,尤其是在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和受控外国公司等方面开展重点检查。2009年起施行的新转让定价规则要求在哈投资的企业在开展关联交易时,采用公平交易原则,核算关联企业之间的收入与费用分配,且必须将同期资料准备留存待查。若企业的债资比超过4:1(金融机构超过7:1),其支付的利息费用不予税前扣除,且向在避税天堂设立的公司支付的利息必须满足特定条件才予以扣除。

税收协定要充分利用。例如我国企业在哈投资成立食用油料收购加工公司,再将加工好的成品食用油销售至中国境内,根据中哈税收协定内容,中国从哈萨克斯坦进口成品食用油适用9%的最惠国关税。赴哈投资企业都应熟悉中哈税收协定,在开展具体业务时,充分利用好税收协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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