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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明确两项所得税会计处理方式

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明确两项所得税会计处理方式

2022年12月23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记者张剀

本报讯(记者张剀)近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16号解释),明确了两项所得税会计处理问题:一是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二是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这两个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18号准则)等准则。

针对第一个问题,16号解释明确,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不适用18号准则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18号准则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简单来说,就是明确将单项交易的所得税暂时性差异排除在初始豁免范围之外,企业应按要求在交易发生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信永中和(成都)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邹胜认为,这一解释解决了企业对18号准则初始豁免适用范围的疑惑,对相关所得税影响确认有了更明确指导。

针对第二个问题,16号解释明确,对于企业(指发行方,下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邹胜分析,16号解释明确将所得税影响与产生所得税的交易(事项),按照“桥归桥、路归路”的方式进行一致性处理:如果交易(事项)是计入损益的,则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也计入损益;如果交易(事项)是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则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也计入所有者权益。“这一解释与18号准则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一致,体现了所得税影响与交易会计处理相匹配的原则。”邹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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