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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进一步细化网络直播行业税收征管

12-28 网络直播 我要评论

进一步细化网络直播行业税收征管

2022年12月28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李文芳 任林 许建国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了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营利行为规范引导、鼓励支持网络直播依法合规经营的措施和要求。结合基层税务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加强和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税收征管,应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相关规定。

一是要明确网络直播行业应缴纳的主体税种及税目税率。

目前网络直播行业的收入主要由网络直播平台收入、网络直播服务机构收入、网络主播(网络直播发布者)收入共同构成。

《意见》针对网络直播行业收入来源多元化、复杂化、隐蔽化的特点,提出了“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区分和界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各类收入来源及性质,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要求,但是,《意见》对网络主播取得的劳务收入、广告收入、商品推销收入等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没有明确。另外,网络主播取得的打赏收入是并入综合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是按照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基层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存在不同的看法和理解。此外,对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取得的各项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也没有明确。建议对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主播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税种及税目税率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二是要统一网络直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方式。

《意见》规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在实践中,是按年收入额还是按从业人员规模或是按其他指标作为征收方式的判断标准,还需要有关部门制定更加明确和更具有可操作性的统一标准。

三是要明确委托代征税款、代开发票等规范管理要求。

《意见》提出“切实规范网络直播平台和相关第三方企业委托代征、代开发票等税收管理”的要求,但在实际执行中,还需有关部门制定更加明确的操作规范,包括明确委托代征税款和代开发票的范围、代征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目税率等。同时应明确代征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标准。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丹徒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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