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08-29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您好。
请问房地产公司在竣工备案前对于所收取的预售收入可以不预缴增值税,而是采用直接开具税率为9%的增值税发票同时抵扣对应的土地价款抵减额、已取得的进项税额方式做增值税纳税申报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29
答复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因此,若是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的需按规定预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