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冻结存款适用)
洛税稽二局保冻〔2023〕2319号
日期:2023-01-09 16:3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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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你(单位)经我机关催告,逾期仍未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3年2月14日至2023年3月15日冻结你(单位)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自贸区科技支行的存款(大写)捌佰捌拾叁万伍仟玖佰肆拾玖元伍角伍分(¥8,835,949.55)元。请于2023年1月15日前缴纳应纳税款;逾期未缴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冻结账户的账号:41030***110014301
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