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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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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襄阳鸿昇伟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2日 09: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

襄阳鸿昇伟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6000581329629):

因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联系不上,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襄税三稽罚〔2021〕9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王军 代士飞 陈强

联系电话:0710-3520572

联系地址:襄阳市襄城区庞公路41号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11月19日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襄税三稽罚〔2021〕9 号.docx

通知书下载:税务文书送达公告襄税三稽公告〔2021〕27号.docx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税三稽罚〔2021〕9 号

襄阳鸿昇伟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206000581329629):

经我局对你单位(地址:襄阳市襄城区陵园路30号1幢)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在2015年7月至2018年9月期间,为他人开具与真实业务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72份,金额合计4,651,524.82元,税额合计139,545.77元,价税合计4,791,070.59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表明:

1.说明你单位基本情况的证据材料: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你单位开户许可证明复印件;法人邓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2.说明你单位增值税申报情况的证据材料:你单位提供的2015年的会计报表的复印件, 你单位提供的2016年1月~2018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3.说明你单位2015年10月至2018年7月税款缴纳情况的证据材料:你单位出具的已交税款统计表。

4.说明你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未约定服务价款的证据材料:你单位提供的与其他公司签订的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复印件。

5.说明你单位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发票领购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你单位提供的空白发票复印件;自“金三”系统查询打印出的发票领购及使用情况清册。

6.说明你单位2015年7月至2018年9月发票开具情况的证据材料:你单位提供的销项发票统计表。

7.说明你单位主营业务收入情况的证据材料:自你单位开户行打印的2015年7月至2018年9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查询记录;自法人邓先艾开户行打印的2015年7月至2018年9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查询记录;自相关业务人员开户行打印的2015年7月至2018年9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查询记录。

8.说明你单位列支成本费用无法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情况的证据材料:你单位提供的结算款项的记账凭证复印件、你单位提供的显示均以现金支付员工工资的工资表复印件等。

二、处罚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襄城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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