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2022年3月7日—2022年3月11日)行政处罚信息(一年期)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14日 15:36 来源:武汉市税务局
行政处罚信息(2022-03-07至2022-03-11)(一年期).xls
行政相对人名称 ***(武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临空中心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42**********82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MDCXF
法定代表人 李某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420****101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武税三稽 罚[2022]37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企业2020年3月至6月取得外采口罩销售收入未通过财务核算,未并入企业应税收入,3-6月共计外采入库12,790,500个。通过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招行水果湖支行,410062127116777)及副总王某某(招行街道口支行,6214830279409337)的个人账户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法人收到深圳图腾体育股东胡某某(农行深圳市分行,6228460128001988479)及胡某某(建行重庆市分行,6227003761280001642)打入的口罩款共计17,900,000.00元,再转给公司副总王某某个人账户13,355,450.00元,再由王某某将资金13,355,450.00全部支付给仙桃口罩供应赵建波(中国农业银行,6228483268760279273)及程某(招行宜昌支行6214857170663795),客户摘要中也注明了上述款项为口罩款。
经询问企业法人及财务人员,了解到上述业务你公司采购后组织工人按购货人要求提供了包装,搬运、清点、物流等相关流程,应确认为公司的经营行为,销售收入应并入公司应税收入进行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应调增相关成本13,355,450.00元,应调增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4,023,190.78 元,弥补亏损2,177,085.00元,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1,846,105.78 元,应补2020年企业所得税134,610.58 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处涉税罚款134,610.58元。
罚款金额(万元) 13.46105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10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3/1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东西湖区税务局走马岭税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