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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内蒙古某财务咨询公司偷税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内蒙古***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2-03-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内蒙古***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处罚公示,具体请见附件。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内蒙古***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处罚公示.xls

行政相对人名称 内蒙古***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98058T

法定代表人 李某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呼税稽罚〔202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偷税

违法事实 

(一)通过个人账户、支付宝、微信隐匿收入

1.该单位在2019年——2021年期间,通过个人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途径收取代理记账收入,但未在该单位财务核算账簿中体现,隐匿应税收入,应补缴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9,747.35元;应补缴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12,658.85元;应补缴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4,056.14元。共计补缴 增值税26,462.34元。

2.该单位在2019年——2021年期间,通过个人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途径收取代理记账收入,但未在该单位财务核算账簿中体现,隐匿应税收入,应补缴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城市维护建设税341.16元;应补缴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城市维护建设税443.06元;应补缴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城市维护建设税141.96元。共计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26.18元。

3.该单位在2019年——2021年期间,通过个人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途径收取代理记账收入,但未在该单位财务核算账簿中体现,隐匿应税收入,应补缴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所得税7,301.55元;应补缴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所得税5,863.43元。共计补缴企业所得税13,164.98元。

(二)该单位帮助员工隐匿工资收入行为

根据该单位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及工资表证据,该单位存在帮助员工隐匿工资收入行为,1.致使员工杨某某2019年度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3,768.78元,滞纳金1,064.68元;2020年度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5,467.98元,滞纳金546.8元;2.致使员工张某某2020年度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2,349.83元,滞纳金234.98元;虽杨某某、张某某已于2021年1月16日更正申报并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但该单位违法行为已实施,并造成相应后果。"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对定性为偷税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处以0.5倍的罚款,合计20,276.8元。2、对该单位未履行扣缴义务人职责导致员工杨某某、张某某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0.5倍罚款,罚款金额5,793.29元。

罚款金额 (万元) 2.607009

处罚决定日期 2022/3/2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50100MB1652825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50100MB165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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