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内蒙古***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2-03-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内蒙古***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处罚公示,具体请见附件。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内蒙古***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处罚公示.xls
行政相对人名称 内蒙古***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98058T
法定代表人 李某某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呼税稽罚〔202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偷税
违法事实
(一)通过个人账户、支付宝、微信隐匿收入
1.该单位在2019年——2021年期间,通过个人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途径收取代理记账收入,但未在该单位财务核算账簿中体现,隐匿应税收入,应补缴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9,747.35元;应补缴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12,658.85元;应补缴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4,056.14元。共计补缴 增值税26,462.34元。
2.该单位在2019年——2021年期间,通过个人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途径收取代理记账收入,但未在该单位财务核算账簿中体现,隐匿应税收入,应补缴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城市维护建设税341.16元;应补缴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城市维护建设税443.06元;应补缴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城市维护建设税141.96元。共计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26.18元。
3.该单位在2019年——2021年期间,通过个人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途径收取代理记账收入,但未在该单位财务核算账簿中体现,隐匿应税收入,应补缴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所得税7,301.55元;应补缴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所得税5,863.43元。共计补缴企业所得税13,164.98元。
(二)该单位帮助员工隐匿工资收入行为
根据该单位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及工资表证据,该单位存在帮助员工隐匿工资收入行为,1.致使员工杨某某2019年度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3,768.78元,滞纳金1,064.68元;2020年度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5,467.98元,滞纳金546.8元;2.致使员工张某某2020年度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2,349.83元,滞纳金234.98元;虽杨某某、张某某已于2021年1月16日更正申报并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但该单位违法行为已实施,并造成相应后果。"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对定性为偷税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处以0.5倍的罚款,合计20,276.8元。2、对该单位未履行扣缴义务人职责导致员工杨某某、张某某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0.5倍罚款,罚款金额5,793.29元。
罚款金额 (万元) 2.607009
处罚决定日期 2022/3/2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50100MB1652825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50100MB1652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