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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网:未及时开具发票,被判承担客户税款损失

未及时开具发票,被判承担客户税款损失

2021年10月20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税网

2021年5月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出了一则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中显示,由于万维公司未履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导致普泰公司无法抵减相应进项税额,从而承担了更重的增值税缴纳负担。法院认为,该部分损失应由万维公司向普泰公司进行赔偿。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4日、5月30日,普泰公司分别向万维公司支付货款67200元、268800元。

2018年11月16日,普泰公司向万维公司发送一封电子邮件,催促万维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前针对案涉订购合同向普泰公司开具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泰公司与万维公司均称前述电子邮件发送时的增值税税率为16%,案涉货物的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率于2019年4月1日起由16%变更为13%,现万维公司无法开具16%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距离普泰公司支付完毕货款之日至今已近三年之久,已经超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理期间。由于万维公司未履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导致普泰公司无法抵减相应进项税额,从而承担了更重的增值税缴纳负担。法院认为,该部分损失应由万维公司向普泰公司进行赔偿。一审诉讼时,双方均认可普泰公司发送邮件催促万维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增值税税率为16%,故普泰公司增值税损失金额应为336000元除以1.16乘以16%,即46344.83元。

法院判定

万维公司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向普泰公司赔偿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税额损失,共计51906.21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民终1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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