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拍卖引起的税款承担纠纷案
2021年10月13日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税网
2019年9月10日、2021年9月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先后发布了一起因拍卖公告中的税费承担约定条款引起的税款承担纠纷的案例。
依照法律规定,纳税义务人指的是直接负有向国家缴纳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然而,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纳税义务人却并不一定是实际的税款承担主体,交易双方可以约定税款实际由谁来承担。但是这一约定并不改变纳税义务人的主体地位。本文将为大家分享一则因拍卖公告中的税费承担约定条款引起的税款承担纠纷的案例。
本案中,虽然涉案土地及地上物通过司法拍卖形式进行处置,但司法拍卖也是销售、转让的一种方式。且本案的司法拍卖所得亦已为破产财产交给金兆宏业公司,故对于金兆宏业公司为纳税义务人的事实。
本案的争议焦点
司法拍卖过程中竞买公告、确认书中载明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条款的适用问题。
法院认为,该条款规定的税费由买受人来承担系指该笔费用最后的承受主体问题,而非对纳税义务人的变更。而税务机关的纳税相对方应为纳税义务人,至于纳税义务人与其他相对方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系双方之间的另案法律关系,应另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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