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提醒:留给北京企业个税更正申报时间不多了!
日期:2019.1.9
有以下问题的情况,请严格按下面的提醒进行操作,15号前如果不处理,根据北京局的说法,将会对本单位员工2019年度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产生重大影响。税乎网提醒,不建议进行拆分工资申报,计算个税,根据税法的规定,当月发放多次工资,应合并缴税。有很多存在此问题的企业担心,如果我按北京局的提醒操作,会不会影响员工购房、购车、落户等问题,请参阅税乎网原创文章,并及时决策:一文讲清北京个税零申报是否影响购房、购车和落户
以下为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时间的重要提示(来自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系统)
尊敬的扣缴义务人: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因此,扣缴义务人2019年1月份实际支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2019年2月征期进行扣缴申报(即: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也就是通常所称的“明细申报”)并缴纳税款,此时该笔税款的税款所属月份应为2019年1月。
同时,扣缴义务人自2019年1月1日起向员工发放工资并计算和预扣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自2019年2月1日起扣缴客户端才会支持新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的提交上传功能。因此,也要求扣缴义务人2019年1月份实际支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2019年2月征期进行扣缴申报并缴纳税款。
一、对于此前未按照上述规定时间办理扣缴申报,且2018年12月份实际支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并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已于2018年12月征期扣缴申报并缴款(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为“2018年11月”)的扣缴义务人,请在2019年1月征期进行零申报(税款所属月份选择“2018年12月”)。同时,于2019年1月7日至1月31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https://dzswj.bjsat.gov.cn/),在“我要办税-其他服务事项-扣缴申报时间信息登记”功能下进行登记。如果贵单位继续不按规定的时间办理扣缴申报,将会对本单位纳税人2019年度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产生重大影响。
二、如果贵单位此前按照上述规定时间办理扣缴申报,请忽略该通知的内容,也无需按照第一条的“请于2019年1月7日至31日内登录……进行登记”的要求进行操作。
感谢贵单位对北京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年1月1日
下面两图为北京电子税务局登记页面: